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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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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注意事項

91年6月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963號令

第 1 點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第 2 點主管機關勘定地區辦理重劃時,應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及本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第 3 點主管機關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評估及勘選重劃地區時,應特別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及地區建築現況。

第 4 點為確實瞭解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意願,主管機關得先行辦理重劃後土地試分配以掌握應拆遷建築物位置及戶數,作為舉辦意願調查說明會之參考資料。

第 5 點主管機關計算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費用負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費用:不列入共同負擔。但因土地分配需要有先行辦理重劃工程規劃設計或施作簡易重劃工程者,得列入共同負擔。
(二)重劃費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包括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之業務費等,列入共同負擔。
(三)貸款利息:為籌措前二款得納入共同負擔費用而確有利息支出者,得核實列入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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