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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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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注意事項

91年6月2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1963號令

第 6 點主管機關擬具重劃計畫書時,除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十三款事項填載外,並作下列補充規定:
(一)為確實掌握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本注意事項辦理重劃之總人數及其總面積,應於第四款重劃地區公、私有土地總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內加予載明。
(二)第八款預估費用負擔:不列載重劃工程項目及其費用。但有第五點第一款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7 點辦理重劃土地分配時,對於重劃前原既有合法建築物,應儘可能予以保留並按原位置分配,避免拆遷補償。

第 8 點依本注意事項勘定地區辦理重劃時,其認定重劃完成之日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且其工程驗收項目應以重劃計畫書所載工程項目為準。

第 9 點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建築法規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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