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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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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77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

第 1 點本要點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各級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將下列業務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
(一)現況調查。
(二)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及墳墓拆遷補償費之查估。
(四)重劃前後地價之查估、土地分配設計及計算負擔。
(五)計算地價。
(六)測量及製圖。
(七)編造有關清冊。
(八)抵費地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各款事項之行政處分,仍應由主管機關為之。

第 3 點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及測量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項目含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業務時,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其受託估價業務,應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辦理;其受託抵費地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第 4 點第三點所稱地政專業人員,應具有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工作經驗併計三年以上,並合於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地行政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地行政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第 5 點第三點所稱測量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測量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測量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測量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測量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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