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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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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777號令修正第2點、第3點

第 6 點第三點所稱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應具依法取得土木工程技師資格或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土木工程經驗三年以上: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以上土木工程類科考試及格者。
(二)大學以上土木工程相關系所畢業者。
(三)在政府機關曾任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者。

第 7 點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他有關文件。

第 8 點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測量或土木工程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 9 點主管機關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訂立書面契約,載明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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