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98年6月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510號令修正第15條

第 四 章 土地分配及異議處理

第 18 條辦理重劃土地分配程序如下:
一、公告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登記。
二、協議合併。
三、計算重劃後每分配街廓可分配面積及繪製土地分配作業圖。
四、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費用負擔或抵費地面積,並編製計算負擔總計表。
五、辦理土地交換分配。
六、編製土地分配結果圖冊草案。
七、舉辦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
八、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及通知。
九、異議處理。
十、分宗測量釘樁及交接土地。
十一、編製重劃後各項土地清冊。

第 19 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重劃土地負擔及分配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 000632---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條文-附件二下載000632---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條文-附件二pdf

第 20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告分配結果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結果,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並聽取其意見。
辦理前項公告時,應檢附下列圖冊一併公告:
一、計算負擔總計表。
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
三、重劃前地籍圖。
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
五、重劃前後地號圖。

第 21 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調解、調處,應將調解、調處結果作成書面紀錄。調解、調處成立案件,應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將紀錄分發雙方當事人。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解、調處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裁決。

第 22 條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不能分配土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重劃範圍勘定後,土地所有權人非因繼承或強制執行而申請分割土地,致應分配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土地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目前在第 5 頁 / 共有

42

筆 | 9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