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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要點

中華民國91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269號令修正第 2 點、第 3 點

第 1 點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有關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應考資格審查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本部受理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證明文件,任職於公司、商號者,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任職於財團法人者,為營業登記證影本。
(五)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前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年月合計達三年以上之影本。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一)所任職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二)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係不動產鑑定公司。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以郵寄方式(信封格式如附件二)為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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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部受理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人員資格審查,應審核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之證明文件,任職於公司、商號者,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任職於財團法人者,為營業登記證影本。
(五)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以前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年月合計達三年以上之影本。
(六)勞工保險卡影本
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附前項第四款之文件:
(一)所任職之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已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影本送交本部備案者,得於申請書內註明案號,免再檢附。
(二)所附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係不動產鑑定公司。
申請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資格審查,應於當次考試報名開始之日十五日前(以郵戳為憑),以郵寄方式(信封格式如附件二)為之;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及彙集二人以上之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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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申請人為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負責人者,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
(四)營業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五)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
(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八十六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或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八十七年度及其以後年度)。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該項執行業務所得扣繳資料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資料證明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影本。該憑單上,不論係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或薪資所得之年資均可採。
(二)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歸戶清單、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且已載明所得發生處所之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及勞工保險卡影本。
申請人為公司、商號或財團法人負責人者,得以下列文件擇一替代:
(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
(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影本。
(四)營業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
(五)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每三個月報繳一次)。
(六)年度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暨繳款書影本(八十六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或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八十七年度及其以後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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