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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9 條本會對外行文,以鄉(鎮、市、區)公所名義行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10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本會於該重劃區完成經費決算後裁撤之。

目前在第 4 頁 / 共有

21

筆 |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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