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00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9 條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並應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第 11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目前在第 4 頁 / 共有

22

筆 | 5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