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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9 條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並應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組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項重劃業務。
第 11 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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