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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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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005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6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業務局(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

第 7 條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條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重劃區調處案件有實際需要時,並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第 8 條本會會議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重劃區調處案件有實際需要時,並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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