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樹狀查詢
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50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 7 條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直轄市或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工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條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重劃區調處案件有實際需要時,並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條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其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第 8 條本會會議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重劃區調處案件有實際需要時,並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22
筆 |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