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5760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7224號令

第一章、總則

第 5 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
一、施工費。
二、材料費。
三、補償費。
四、區域性整地費。
五、界樁設置費。
六、管理費。
前項各款費用標準(每公頃單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以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墊借。
前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費用,以現金繳納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保護自耕農基金農地重劃放款辦法規定貸款,或銀行貸款,或以現金償還。以土地折價抵付費用者(以下簡稱抵費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按參加重劃土地面積比例提供土地折價抵付之,於公開標售後,以所得價款歸還保護自耕農基金或銀行貸款之本息。

第 7 條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

第 8 條抵費地得按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集中規劃。其適宜作非農地使用者,得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就土地個別情況,依法變更為非農地使用。
重劃區設有農地重劃協進會者,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辦理集中規劃時,得先交該協進會協調。

第 9 條農地重劃實施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於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列冊函送稅捐機關依規定核免其田賦或地價稅。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63

筆 | 1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