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0年6月22日台(八○)內地字第933453號函
要旨農地重劃之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在未標售前,其土地登記簿之所有權人欄登記方式
內容
一、農地重劃區未標售前之抵費地、零星集中地,於辦理登記時,請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中之「姓名」欄蓋「空白」戳章,「管理者」欄蓋「○○縣(市)政府」,並於「備考」欄加蓋「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戳記,至其標售或出售後,則依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登載,俾使產權登記符合法制。上開記載方式,請參考附件,並請貴處將上開記載方式納入「土地登記簿記載例」中。
二、請貴處督促縣(市)政府或主辦重劃單位,加強農地重劃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或出售作業,以促進土地利用並改善重劃區工程,避免因完成標售或出售作業時間過長而造成管理之困擾。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

筆 | 1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