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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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 |
一、農地重劃區未標售前之抵費地、零星集中地,於辦理登記時,請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中之「姓名」欄蓋「空白」戳章,「管理者」欄蓋「○○縣(市)政府」,並於「備考」欄加蓋「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地」戳記,至其標售或出售後,則依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登載,俾使產權登記符合法制。上開記載方式,請參考附件,並請貴處將上開記載方式納入「土地登記簿記載例」中。
二、請貴處督促縣(市)政府或主辦重劃單位,加強農地重劃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或出售作業,以促進土地利用並改善重劃區工程,避免因完成標售或出售作業時間過長而造成管理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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