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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貸款要點

中華民國72年6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63992號函訂定

第 1 點為獎勵民間團體自行辦理市地重劃,有效輔助取得所需週轉資金,以促進土地利用,加速都市建設發展,並配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指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條規定組織之土地重劃會。
(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二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三條)

第 3 點土地重劃會因辦理市地重劃所需資金,得經理事會之決議,由其代表人依本要點向政府指定之專責銀行申請融資貸款。

第 4 點土地重劃會申請融資貸款時,應檢具左列文件,向貸款銀行申請之:
(一)貸款申請書。
(二)政府核准之重劃計畫書。
(三)會員大會通過之貸款計畫。
(四)提供擔保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第 5 點土地重劃會申請重劃貸款之額度,以辦理該重劃區所需重劃費用及工程費用百分之七十為限,並按重劃計畫進度撥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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