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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00169689號令修正第7點及第3點附表

第 1 點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點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第 3 點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如附表。

  • 附表、各種農作物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核基準下載附表、各種農作物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核基準pdf

第 4 點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第 5 點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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