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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工作要點

中華民國88年10月28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886499號函訂定

第 6 點經依第五點規定調查完畢後,已登記土地發現承租土地界址位置不明、糾紛、應予分割而認有複丈之必要,或經申請承領人申請複丈者,縣(市)政府應併同未登記土地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報內政部備查,分期分區辦理。
依前項調查無須辦理土地複丈或測量,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按地籍資料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審定承領;其經辦理土地複丈或測量登記完竣,符合下列情形者,亦同。不符合下列情形者,應造具放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現況不符清冊(附件三)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一)現使用人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二)土地現供養殖使用。
(三)承租土地無界址糾紛。
(四)土地承租權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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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縣(市)政府於審定承領後,應編造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承領人清冊(附件四,以下簡稱承領人清冊)六份,一份應即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確定放領,一份報內政部備查,餘除二份自存外,並分送公產管理機關、臺灣土地銀行當地分行。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承領人清冊下載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承領人清冊pdf

第 8 點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於收受承領人清冊後,應即填造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附件五),送由縣(市)政府以掛號函通知申請承領人於接到通知後,應於繳納聯單所載三十日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限制(附件六)。申請承領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第一期地價者,視為放棄承領。
前項繳納地價期限屆滿後,臺灣土地銀行除應將已繳清第一期地價之申請承領人,於承領人清冊相當欄內註明外,並應即通知該管縣(市)政府。

  • 放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地價繳納聯單下載放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地價繳納聯單pdf
  • 承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承諾書下載承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承諾書pdf

第 9 點縣(市)政府應於申請承領人提出繳清第一期地價收據及書面承諾書後,於三個月內發給承領證書(附件七),並將承領證書發給成果註記於承領人清冊及通報第七點有關機關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 承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證書下載承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證書pdf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通報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年○月○日放領與○○○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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