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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6 點經依第五點規定調查完畢後,已登記土地發現承租土地界址位置不明、糾紛、應予分割而認有複丈之必要,或經申請承領人申請複丈者,縣(市)政府應併同未登記土地訂定年度測量計畫報內政部備查,分期分區辦理。
依前項調查無須辦理土地複丈或測量,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按地籍資料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審定承領;其經辦理土地複丈或測量登記完竣,符合下列情形者,亦同。不符合下列情形者,應造具放領國有邊際養殖用地現況不符清冊(附件三)送公產管理機關查明處理:
(一)現使用人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
(二)土地現供養殖使用。
(三)承租土地無界址糾紛。
(四)土地承租權無糾紛。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於接受通報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年○月○日放領與○○○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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