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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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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3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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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程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暨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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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公有山坡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二、國有耕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辦理之公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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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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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員三至五人,由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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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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