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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停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左:
一、公有山坡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二、國有耕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三、其他依法辦理之公地放領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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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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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綜理會務;辦事人員三至五人,由內政部地政司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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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召開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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