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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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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8月15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23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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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本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一般提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議決;涉及准否放領之提案,有出席委員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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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本會開會時,得邀公產管理機關或與公地放領業務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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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內政部函送公產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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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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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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