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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
第 2 點補償費發放機關代扣稅捐之範圍,為該被徵收土地應納未納之田賦、地價稅及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補償費受領人之其他欠繳稅捐及相關欠繳款項經稅捐稽徵機關聲請執行法院核發轉給命令,於補償費發放前送達發放機關者,仍應代為扣繳。
第 3 點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應將「徵收土地補償清冊」四份,於徵收公告之同時,送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第 4 點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於收到補償清冊後,應將徵收土地應納未納之田賦、地價稅及應徵之土地增值稅,逐筆查填於清冊相當欄內,裝訂成冊,加蓋各級經辦人員印章,連同繳款書一併於十五日內函復補償費發放機關,並於補償費發放日代為扣繳。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補償費受領人之其他欠繳稅捐及相關欠繳款項,應於補償費發放前,將聲請執行法院核發之轉給命令送達於發放機關。
前二項土地欠繳田賦實物,得按代扣時核定之折徵標準折算現金代扣之。
第 5 點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應將「徵收土地建築改良物補償清冊」二份,送稅捐稽徵機關供釐正房屋稅稅籍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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