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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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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徵收土地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聯繫要點

中華民國81年11月11日內政部台(81)內地字第8186913號函及財政部台財稅第811679951號函修正

第 6 點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或地政機關所送補償清冊所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標示及徵收日期,予以核定徵免土地稅及房屋稅。
徵收土地,因工程變更等原因停止或撤銷徵收,或徵收公告事項因故辦理更正者,辦理徵收土地之機關或地政機關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造冊函送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稅。

第 7 點辦理徵收土地及建物之機關或地政機關以及稅捐稽徵機關,未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者,應由各該機關查明責任議處,其辦理成績優良者,由各該機關給予獎勵。

第 8 點各機關辦理照價收買土地有關代扣稅捐及減免土地稅之聯繫作業,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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