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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
第 1 點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土地合併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特訂定本原則。
第 3 點最近一次申報地價:
(一) 合併後價值無增減者,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1.數宗土地合併,所有權人、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均相同者,其案例如附件三。
2.數宗土地合併,所有權人相同,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不同者,其案例如附件四。
3.數宗土地合併,所有權人、合併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均不相同者,其案例如附件五。
(二)合併後價值減少者
數宗土地合併,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均不相同,其合併後價值減少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六。
(三)合併後價值增加者
數宗土地合併,所有權人、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均不相同,其合併後價值增加者,其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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