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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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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改算地價原則

沿革
  • 中華民國72年11月8日內政部台(72)內地字第194416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6856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6856號令修正
前言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合併時,其合併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應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改算。茲為統一省市計算方法,特訂定本原則。
(註)有關年月不同原地價調整為統一基期之已公告物價指數,係依七十年十月份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調整計算地價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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