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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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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 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二、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三、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
四、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第一項道路或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道路、水溝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已達隔絕效果者,其寬度不受限制:
一、 道路、水溝之一與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二、 道路、水溝相毗鄰後,再毗鄰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 道路、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第一項及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者。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水溝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不受前段時間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立法意旨:針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形成係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之利益(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參照),爰明定將其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不受需於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原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變更編定時點之限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0343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3款申請變更編定,無須檢附指定建築線證明
內容
有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是否需檢附指定建築線證明1案,檢送本部109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90067531號函供參。
  • 本部109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90067531號函下載本部109年12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90067531號函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12月2日台內地字第1090144693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4項規定所稱「政府」範疇1案
內容
一、(略)。
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109年10月1日廢止)第1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嗣依109年10月1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第18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管理,得於所屬機關內設置灌溉管理組織;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農委會並依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將全國17個農田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分別改制為農委會農田水利署17個管理處。
三、是以,貴府來函所提109年10月1日起改制之「農委會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為該署之派出單位,尚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4項規定所稱「政府」範疇;至該項所稱「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水溝」1節,按其立法意旨,應以經政府規劃並進行投資建設之道路、水溝者為限。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8年5月31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791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夾狹長土地之平均寬度計算事宜
內容
一、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10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上開所稱狹長土地之計算方式,前經本部98年2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1815號函示,得參照本部93年1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818號函示,以擬變更編定之土地範圍內各轉折點間之寬度(含左右側寬度並垂直計算)加總後其平均數辦理。
三、惟查上開「狹長土地」之地形與道路、水溝難謂一致,或因轉折點集中情形不同,肇致計算結果迥異與實務認定之困難,經衡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實務執行情形,有關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狹長土地之平均寬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參照本部93年1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818號函示,以擬變更編定之土地範圍內各轉折點間之寬度(含左右側寬度並垂直計算)加總後其平均數辦理。
(二)依上開原則辦理時,倘因轉折點集中情形不一,其計算結果顯不合理者,得視個案情形,於每一固定距離增加測量點,加總後取其平均數辦理。
四、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6年10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050525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及第35條之1規定道路、水溝平均寬度認定方式
內容
一、略。
二、查旨揭規定,係為促進零星或狹小土地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並為規範地形、地勢之隔絕效果,就毗鄰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等之平均寬度及認定時間點等加以限制,以避免變更浮濫、防止投機行為。
三、按本部89年6月29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944號函釋:「......道路、水溝......所稱平均寬度為4公尺以上者,係以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為準。」係為免地方政府執行時認定標準不一,爰規範其寬度之認定標準。至本部90年2月14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01214號函釋係重申,為促進狹小、零星之土地有效利用,兼顧毗鄰土地間之平衡性及效益性,對於道路、水溝及其寬度之認定,仍應就其已實際形(完)成之通行道路、水溝包圍隔絕之事實者為該當要件。查上開函釋(已納入本部104年版地政法令彙編第08-03-83~84頁)係為兼顧立法意旨及實務執行,兩者並無扞格之處,仍請貴府依上開規定就個案事實審認核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463號函
要旨受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等申請案件,因涉新訂都市計畫公告禁建之處理事宜
內容
依本部102年10月23日修正發布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前為第12條)規定,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因都市計畫禁建發布後,原屬非都市土地者,於禁建期間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管制,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無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且都市計畫禁建係屬禁制規定,故不得於禁建期間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綜上,本案旨揭土地坐落貴府102年7月31日公告之「新訂桃園縣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禁建範圍,依上開規定,其於禁建期間之土地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於該期間自不得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事宜,縱於公告禁建前已受理依旨揭管制規則第35條申請變更編定案件(目前尚未辦結)或於公告禁建前已有興辦事業計畫不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條件之情形者(尚未經廢止興辦事業計畫及依同規則第37條規定辦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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