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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計畫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按其毗鄰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丙種建築用地︰
一、 為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二、 道路、水溝所包圍或為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且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
三、 凹入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缺口寬度未超過二十公尺。
四、 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十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五、 面積未超過○.○一二公頃,且鄰接無相同使用地類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土地面積因地形坵塊完整需要,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
第一項道路或水溝之平均寬度應為四公尺以上,道路、水溝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已達隔絕效果者,其寬度不受限制:
一、 道路、水溝之一與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毗鄰。
二、 道路、水溝相毗鄰後,再毗鄰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 道路、水溝之一或道路、水溝相毗鄰後,與再毗鄰土地間因自然地勢有明顯落差,無法合併整體利用,且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
第一項及前項道路、水溝及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三日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編定或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水利用地及各該種建築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實際已作道路、水溝之未登記土地者。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水溝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不受前段時間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第一項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限於作非農業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可核發建照者。
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立法意旨:針對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形成係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之利益(司法院釋字第四○○號解釋參照),爰明定將其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不受需於七十八年四月三日原臺灣省非都市零星地變更編定認定基準頒行前,經變更編定時點之限制。。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03月0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1869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4項政府機關認定事宜
內容
一、略。
二、本案分復如次:
(一)旨揭條文第4項末段「但政府規劃興建之道路、水溝…」,所稱「政府」是否包含各縣市農田水利會乙節,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準此,農田水利會既屬「農民團體」,則其性質、功能、權利義務等即與「政府機關」有別,爰上開規定所稱「政府」應不包含「農田水利會」。
(二)略。
(三)略。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6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5032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3項「整體認定」之認定方式。
內容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3項規定:「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有數筆土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縣(市)政府宜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次查本部94年9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6072號函釋說明二(一)1,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其「整體認定」範圍界線,係以先審認符合同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要件後,再就其符合要件範圍內土地整體加以認定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4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3710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夾狹長土地」之認定執行疑義
內容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毗鄰甲種建築用地之零星或狹小土地,對邊為各種建築用地、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或道路、水溝等所夾狹長之土地,其平均寬度未超過10公尺,於變更後不致妨礙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上開申請用地所形成之狹長土地,需該申請用地均為上開道路、水溝、各種用地及毗鄰之建築用地所夾。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3818號函
要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第2項零星或狹小土地被道路、水溝平均寬度四公尺以上包圍者,其平均寬度計算方式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內容
本案經本部於本(93)年1月8日邀集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交通部、本部法規委員會、營建署等相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后: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內所敘「其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者」及「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其意係指道路、水溝之平均寬度為四公尺以上及道路、水溝二者相毗鄰者得合併計算其寬度。
二、上開道路、水溝之平均寬度係指包圍或連接零星狹小土地單面(如東面、西面)之寬度。
三、道路、水溝平均寬度計算方式為:以該道路、水溝包圍或連接擬變更為一般建築用地之零星狹小土地範圍內各轉折點間之寬度(含左右側寬度並垂直計算)加總後取其平均數。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950號函
要旨特定專用區內之土地不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內容
一、略。
二、查「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六、(十)規定:「特定專用區係根據實際需要,就其使用性質,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附表三「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規定,特定專用區內之土地不允許變更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及該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項土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三、本案據報貴縣○○鎮○○段126-35地號特定專用區水利用地,面積0.003694公頃,毗鄰特定專用區甲種建築用地並凹入其內,雖符合上開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惟審酌特定專用區之劃定性質及用途,並依上開管制規則第二十七條附表三變更編定原則表及第三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仍不得適用該條文辦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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