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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立法意旨: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09月0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6231號函
要旨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就已變更編定之土地,應回復為原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尚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一、略。
二、依旨揭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揆其意旨,係規範興辦事業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就已辦竣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之土地,其後續應如何處理之原則性規定。
三、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既經經濟部及貴府分別於103年4月22日及103年6月16日撤銷興辦事業計畫同意(核准)函,其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之土地,得否依上開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辦理1節,依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按使用地變更編定係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為前提,而本案已核准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核准)函,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則該等礦業用地已失所附麗,自應將該等特定農業區礦業用地回復為原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即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尚無上開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之適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40463號函
要旨受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等申請案件,因涉新訂都市計畫公告禁建之處理事宜
內容
依本部102年10月23日修正發布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0條(修正前為第12條)規定,都市土地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因都市計畫禁建發布後,原屬非都市土地者,於禁建期間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管制,都市計畫相關法令無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且都市計畫禁建係屬禁制規定,故不得於禁建期間辦理用地變更編定。綜上,本案旨揭土地坐落貴府102年7月31日公告之「新訂桃園縣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禁建範圍,依上開規定,其於禁建期間之土地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於該期間自不得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地變更編定事宜,縱於公告禁建前已受理依旨揭管制規則第35條申請變更編定案件(目前尚未辦結)或於公告禁建前已有興辦事業計畫不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條件之情形者(尚未經廢止興辦事業計畫及依同規則第37條規定辦理),亦同。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101年1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0570號函
要旨台電公司徵收之「農牧用地」經准予撤銷徵收後,因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清徵收價款致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得依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
內容
一、略
二、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本案撤銷徵收土地如經查明未依核定計畫開發,且已無使用之必要(興辦事業計畫變更、撤銷或廢止),應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原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三、另參照大法官釋字第305號解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私法人,有關該公司徵收之「農牧用地」經准予撤銷徵收後,因原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清徵收價款致仍登記為該公司所有,其持有耕地是否有違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乙節,茲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號函復略以:「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4條所定農業企業法人外,不得承受耕地,查該『承受』依其立法意旨係指受讓或購買之意。耕地因用地變更編定後已屬非耕地範圍,經移轉登記予非農業企業法人之私法人,再經撤銷編定而回復農牧用地編定,因非屬受讓或購買性質,故無違反上開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規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3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547號函
要旨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辦理變更編定者,得適用同規則第27條第2項「本規則另有規定」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一、略。
二、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7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另同規則第3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二、……。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上開管制規則第37條第2項第3款規定,觀其立法意旨,係指各種使用地依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後,如該事業計畫廢止,且其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應回復編定前合法之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又依貴府所提實際執行面,尚有無法依變更編定原則表以變更編定方式回復原使用地類別者,是如符合上開條項第3款規定者,其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得適用同規則第27條第2項所稱「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之規定辦理。惟該用地如係於第1次編定時依計畫所編定,其因計畫廢止,回復原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者,該土地使用應為合法之使用,且依編定當時「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屬該分區內得以編定之使地用類別為限。
四、本案請依上開說明二、三,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1年8月26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3264號函
要旨劃出河川管制線而不屬河川區範圍內土地,原編定並無錯誤者,無更正編定之適用,應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為適當用地。
內容
一、略。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本案據報坐落貴市七堵區瑪陵坑段東勢下股小段51地號,地目「建」,面積○.○ 七七三公頃,民國七十年間貴市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全筆土地均位於河川管制線範圍內,故依法公告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嗣於89年間辦理河川區調整案時,因其河川管制線寬度已由原有十五公尺縮減為十公尺,致使該筆土地部分(分割後為同小段五一、五一〡二地號)劃出河川管制線而不屬河川區範圍內,該等不屬河川區範圍內之土地,既經貴府來函敘述原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並無錯誤,自無更正編定之適用,應請貴府查明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規定辦理變更為適當用地為宜。
(按: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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