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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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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立法意旨: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七八三九號函
要旨於核准變更編定後原編定農牧用地部分未依核定計畫使用,有關恢復編定及土地分割事宜
內容
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使用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本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本案為用地變更編定,非農地所有權移轉,與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有別。
二、另本案用地變更編定,涉及土地分割事宜,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申請複丈應繳納複丈費。‥‥‥」係土地所有權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時應繳納規費,其與政府機關依法令規定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實務上免納費用之情形有別,該縣政府如確為執行公權力,依法令規定得逕為分割者,應可免繳納土地分割複丈費用。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五八八○號函
要旨依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疑義之處理
內容
關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宜蘭縣五結鄉新鐮段六一五地號等二十一筆土地,由風景區丁種建築用地及水利用地變更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乙案,同意貴處函所擬意見。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八七地四字第二一二一六號函
主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宜蘭縣五結鄉新鐮段六一五地號等二十一筆土地,面積三.四九七六公頃,由風景區丁種建築用地及水利用地變更為同區丙種建築用地疑義案,敬請 核示。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八十七年四月十六日八七府地用字第三九三二九號函辦理。
二、經查○○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檢具宜蘭縣政府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八二府建工字第八四Ο八八號函核發之非工業使用證明、變更編定申請書及開發計畫書、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文件,依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向宜蘭縣政府申請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經宜蘭縣政府提該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決議略以「1……依內政部八十三年三月三日台內地字第八三七六六五Ο號函釋…本案申請變更之廠地均屬○○公司原依申請核准建廠計畫登記之工廠用地,並經本府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核符‥,是本案已依法變更使用部分指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建廠計畫全部用地範圍,依法得依申請全部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2為兼顧冬山河風景區整體發展景觀……,本案土地使用編定之變更以冬山河河岸線起往外平移一百米為原則,‥‥‥配合冬山河風景特定區之整體發展,就申請部分變更為遊憩用地,‥‥‥至於剩餘土地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3核准變更為丙種建築用地之土地使用計畫及建築配置,俟將來開發建築申請時,由建設局會同地政科依法審查。」是本案係宜蘭縣政府有條件准予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該府要求申請人依審議小組決議內容,就變更為遊憩用地部分重行修正興辦事業計畫,依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臺灣省旅遊局,涉及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執行疑義。
三、按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註銷或撤銷者,得依同條文第一、二款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或由縣(市)政府逕為辦理變更編定。依本條文意旨,既准由縣(市)政府逕為辦理變更編定,似無依同規則第十二條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而本案一部分變更為遊憩用地,既係依照宜蘭縣政府審議決議辦理,非屬申請人申請變更編定者,似無需申請人提出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並可免依同規則第二十三條(修正前第二十一條之一)捐贈百分之三十土地,惟嗣後申請時開發應依宜蘭縣政府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八二府建工字第八四Ο八八號函說明二後段「以整體規劃開發為原則,並擬具興辦計畫報府核准後始得開發。」辦理。以上所擬,是否允當?案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執行疑義,敬請 核示。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八八六一號函
要旨未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該事業計畫經註銷或撤銷後,無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係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且已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者,於該事業計畫經註銷或撤銷後,得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本案土地未依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自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七條)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三七八八號函
要旨高爾夫球場經教育部撤銷許可後,其土地使用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內容
教育部函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發濱海高爾夫球場,未依核准範圍整地,違反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經撤銷球場設立許可乙案,該公司所有球場土地如為非都市土地,而依教育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核發之許可證辦竣變更編定時,以其設立許可業經教育部撤銷,其已辦竣變更編定之土地,請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37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八六八六二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該事業計畫經註銷或撤銷後之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管制
內容
關於非都市土地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該事業計畫經註銷或撤銷後,其土地使用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以利管制。至貴處建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先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再依其用地類別辦理出售乙節,涉及各目的事業法令及土地移轉之限制,宜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視個案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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