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最新法規條文 | |
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
立法意旨:配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修正,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
按事業計畫效力之認可,係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依貴局函稱:「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所填具之申請書件,本局認為即屬其『事業計畫』,惟其工廠設立許可業已逾期失效,其事業計畫亦應隨同消滅」。是以本案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廠土地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已失其附麗,應不得據以辦理更正編定。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係規範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註銷或撤銷後,得申請變更編定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為辦理變更編定之情形。本案尚未具有本條之該當事實,自無本條之適用問題。
(按: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三十七條)
11
筆 | 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