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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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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731442號函
要旨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
內容
(一)已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尚未編造清冊者,應迅即依本作業程序補行辦理編造清冊,以利管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劃設完成後,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以落實土地法第14條規定,避免公產管理機關誤予出售。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731441號函
要旨修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
內容
修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自即日起生效。(詳如附件)
  •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下載○○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pdf
  •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工作進度表(範例)下載○○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工作進度表(範例)pdf
  • 資料名稱及保管單位一覽表(範例)下載資料名稱及保管單位一覽表(範例)pdf
  •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劃設流程圖下載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劃設流程圖pdf
  •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作業程序下載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作業程序pdf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7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40009705號函
要旨公告為河川區域線內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設定耕作權期滿後不得取得所有權
內容
一、旨揭疑義前經本部93年12月21日邀集有關機關開會決議:「...倘經濟部水利署認為本案部分土地不得私有,基於土地登記具有絕對效力之規定,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再申請辦理塗銷登記;或由相關機關就部分屬河川區範圍內之土地協調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測量分割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並經本部93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30120127號函示在案;然經濟部水利署94年1月14日經水地字第09353080430號函稱上開會議結論與土地法第14條及水利法第83條第1項不得私有之規定牴觸,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及辦理塗銷登記。
二、案經本部本(94)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60974號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經該部前揭函復略以:「...三、本件位於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既於73年依法公告劃入河川區域範圍內,其後自不得移轉為私有,如仍作成移轉為私有之決定者,自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又本件當事人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取得耕作權並繼續經營滿5年而無償取得上開土地所有權,且當事人(受益人)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然該信賴利益顯然小於撤銷處分所欲維護之公益時,原處分機關仍得依法加以撤銷,惟受益人如因信賴該處分致遭財產上之損失者,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0條)。四、另該土地如移轉為第三人所有,其法律效果為何乙節,按善意受讓制度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如符合讓與人具備權利外觀(登記)、受保護者為法律行為上之交易及受讓人善意信賴土地登記等三要件,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即無權處分),受讓人之善意信賴登記應受保護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參照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一冊通則.所有權,第124頁)。惟適用善意受讓制度之法律行為,其前提仍應具備一般法律行為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及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標的須適法、可能及確定、意思表示須健全等。準此,本件土地依法既無法移轉為私有,不符上開標的須適法、可能及確定之要件,該移轉為第三人所有之法律行為自屬無效。」本案請貴府依上開法務部意見辦理。
三、另本部93年12月31日台內地字第0930120127號函說明二會議結論予以刪除。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731441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11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30065513號函
要旨訂定「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
內容
訂定「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自即日起生效。(詳如附件)
  •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下載○○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土地清冊pdf
  • ○○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工作進度表(範例)下載○○政府劃定○○地區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計畫工作進度表(範例)pdf
  • 資料名稱及保管單位一覽表(範例)下載資料名稱及保管單位一覽表(範例)pdf
  •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劃設流程圖下載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劃設流程圖pdf
  •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作業程序下載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執行作業程序pdf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2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30068984號函
要旨如何制定「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標準作業程序相關事宜
內容
研商「如何制定『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標準作業程序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一、土地法第14條所定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之劃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有關機關考量下列因素會同劃定之:
(一)國家及公共安全。
(二)海岸資源維護。
(三)自然生態保育。
(四)環境汙染防治。
(五)災害防護。
(六)古蹟文化維護。
(七)土地利用原則。
(八)合理保障人民權益。
(九)衡酌地形地物(例如:道路、堤防、溝渠等)。
二、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之起算基準,參酌海岸法草案第2條有關濱海陸地之劃定原則規定,採平均海水面作為向陸地內緣推移之基準線,至於其向內陸推移之實際距離,則由各有關機關視個案情形,依各主管法規先予劃出禁止私有及限制使用之地區,並依前項考量因素共同會商決定。
三、案附執行計畫範例第肆項「辦理機關」及第伍項所列「工作項目及流程」,請作業單位再行修正,並以書面方式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意見,如尚有其他問題或意見,再行彙整相關資料開會研議。
四、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範圍界線公告後,尚無須辦理逕為分割登記,以免造成執行機關人力、物力及時間之浪費,且徒增地籍管理之負擔,不符行政程序簡化原則,應俟爾後有實際需要時,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測量或分割。
五、關於不得私有範圍界線是否皆需實地埋設區界樁乙節,由內政部徵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意見後再行研議。
六、本範圍界線之公告期間為何?應否接受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如民眾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如何處理?請內政部洽詢法務部;又請作業單位研究是否應納入範圍線修正之程序?另研訂公告範例,俾供參考。
七、為便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法第14條所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土地不得私有之作業有所準據,請內政部依據上述會商結論研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執行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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