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解釋函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8月23日台內地字第628072號函
要旨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
內容
查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為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所明定。是本案所稱一定限度內土地之認定,依法應屬市縣政府之職權(行政院55年7月1日台(55)內字第4755號令參照),不宜由中央代為訂定標準。貴局若係基於國有土地處分之需要,可逕洽當地市、縣政府依地方狀況及實地需要,本於職權劃定不得為私有土地之範圍。
土地法 《第 1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行政院60年8月24日台(60)內字第8047號函
要旨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
內容
一、案經內政部邀同司法行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財務部及臺灣省政府會商結果:「關於臺灣省政府請釋照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疑義一案,經議定下列三點結論:(一)位於都市計畫內,經編為港埠或港區有關之公共用地,除依都市計畫限制使用外,如有劃定海岸一定限度區域之必要時,仍應依土地法第14條之規定辦理。(二)至於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如何劃定,依行政院臺55內字第4755號令規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三)經劃定海岸一定限度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得依法徵收之,未為徵收者除屬都市計畫之港區或公共用地可依都市計畫規定限制使用外,其位於都市計畫地區以外者,如有必要限制使用時,可即循制定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紀錄在卷。
二、本案准照會商結論辦理希知照。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12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