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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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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30233611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4年6月2日台內地字第0940008209號函
要旨河川區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評定作業事宜
內容
一、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研擬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具體執行措施中,因有關單位認為部分河川區地價評定過高,影響水利事業興辦乙節,該會爰請地政單位確實考量河川區自然條件及收益性,合理評定河川區地價。案經本部研擬「國土復育策略方案具體執行措施有關水利事業地價評定事宜」,於94年4月7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地政機關研商後,函請經濟部表示意見,經該部94年5月25日經授水字第09400544520號函復本部在案,合先敘明。
二、河川區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評定作業事宜,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確實考量河川區自然條件及收益性評定地價。
(二)積極蒐集河川區收益實例,合理評定地價,反應河川區應有之地價水準。
(三)基準地價區段之適宜性應詳加檢討,確實採用使用強度相符者進行推估。
(四)以基準地價區段推估時,修正考慮幅度應確實考量實際價差調整修正河川區地價。
(五)確實掌握河川區域範圍,合理劃分地價區段,俾評定合理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6月4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771號函
要旨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完竣前公告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應依本部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規定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於93年5月26日邀集貴府、臺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嘉義縣政府等研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於地籍尚未整理完竣前,先行辦理所有權囑託登記疑義部分:
1.有關區段徵收後之地籍整理作業,仍須依土地法第36條規定,先行辦理地籍測量後,再辦理土地登記。
2.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區段徵收作業程序係提示性規定,得視實際作業需要予以調整辦理。
3.為有效縮短區段徵收後土地登記時程,各縣市政府應配合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施作,提早辦理地籍測量作業,以確保登記面積之正確,保障抵價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並避免登記錯誤發生損害賠償之情事。
4.有關提前辦理標售土地作業事宜,宜請參酌台北縣台北大學及高鐵台中車站案例辦理。
(二)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於地籍整理期間,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計算疑義部分:
1.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於地籍整理期間,土地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之計算仍請依本部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規定,於地籍整理期間按市場發展情形、地價調查實例、土地開發情形、都市計畫變更後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建設情形,逐年調整土地公告現值,以符土地實際之價值。
2.有關業已評定之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如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或區段地價計算錯誤,應依「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土地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之釐正。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3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0930004226號函
要旨區段徵收辦理分配結果登記完竣與申報地價期間重合者,無須另為申報地價之計算
內容
一、查本部91年6月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0993號令第2點規定:「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下次』重新規定地價前,各宗土地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宜依附件計算公式辦理。」,上開規定係提供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各宗土地因無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第16條規定辦理重新規定地價時,計算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標準。
二、本案○○○段26筆土地(原○○○段○○○小段)依貴府來函說明,係於93年1月12日辦理抵價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並於93年1月29日辦理分配結果登記完竣,且本(93)年之申報地價期間係為1月2日至2月2日,該區段徵收地籍整理後分配成果確定登記完竣日,與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日期重合,且業已完成地價公告及申報地價之程序,故本案無須依本部上開號令第2點規定另為申報地價之計算。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2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0920016521號函
要旨重新規定地價作業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及第63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10條所稱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指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加權平均數;於每年編製土地現值時,依第63條規定計算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本條例第46條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按毗鄰各非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上開規定係適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土地現值之評估。重新規定地價作業,仍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及本部88年8月24日台內地字第8885163號函等相關規定辦理。
(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已於103年1月13日刪除)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11月30日台(88)內地字第8814153號函
要旨申報地價期間之例假日不受理申報,但申報終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截止受理
內容
一、(略)。
二、另在平均地權條例未修正前,建議申報地價期間之例假日不受理申報,但申報終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截止受理乙節,查前開平均地權條例僅規定申報地價之期限,未明文規定例假日需受理申報地價,貴處建議申報地價期間之例假日不受理申報,但申報終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日截止受理情形,本部同意,並請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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