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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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
貴市辦理地籍圖重測,對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擬先行補辦公告地價乙案,應俟產權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現行條文第25條)及本部67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按:本函業以80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停止適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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