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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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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2月3日台(70)內地字第5067號函
要旨因地籍圖重測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應俟產權確定後,補辦規定地價
內容
貴市辦理地籍圖重測,對產權尚未確定之新登記土地,擬先行補辦公告地價乙案,應俟產權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現行條文第25條)及本部67年8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按:本函業以80年6月25日台內地字第801800號函停止適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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