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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3年1月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82981號令
要旨登記機關辦理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不動產權利變更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地政機關受理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依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原因、登記之申請、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登記原因:所有權移轉者,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他項權利移轉者,以「讓與」為登記原因。
(二)登記之申請:申請書應填明權利人及義務人資料,並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單獨申請登記。
(三)原因發生日期:交通部產權移轉函發文日。
(四)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交通部產權移轉函附不動產清冊者,得免附)。
3、交通部產權移轉函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規定免予提出,並依同規則第67條第6款規定於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6、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免稅證明書,依財政部11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200623290號函規定,得以登記清冊替代之。
7、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是類案件依財政部上開函規定,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理土地稅及房屋稅查欠。另申請登記時,免記明或切結出租情形及優先購買權等事項。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669號令
要旨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
內容
補充解釋本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號令,有關登記機關接獲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囑託辦理更名登記,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如下:
一、前次移轉現值登載方式:應以該土地更名登記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
二、登校作業方式:採「所有權移轉」之程式類別,以主登記方式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2年3月2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899號令
要旨地政機關受理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囑託辦理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地政機關受理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以下簡稱權利回復基金會)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規定囑託限制或權利變更登記,相關登記事宜如下:
(一)依權利回復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囑託限制登記:
1、登記原因:以「禁止處分」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文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限制登記事項代碼「99」登錄「依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義務人:○○○,限制範圍:○○○,○年○月○日登記。」
(二)依權利回復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囑託權利變更登記:
1、登記原因:以「發還」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權利回復之決定書作成日期。
3、上開經囑託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之案件,係依權利回復條例由權利回復基金會逕行囑託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權利書狀,並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返還被害者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移轉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被害者或其家屬領取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11年7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10263946號令
要旨地政機關受理民政主管機關或宗教團體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規定申辦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民政主管機關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12條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囑託更名或限制登記時,應以公文檢具不動產權利審認結果清冊辦理。另是類案件相關登記事宜如下:
(一)更名登記:
1、登記原因:以「更名」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一般註記事項代碼「00」登錄「本案為依○○○(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 號函囑託辦理更名案件」,俾使與一般更名案件區別。
4、上開經囑託辦理更名登記之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由民政主管機關逕行囑託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權利書狀,並通知權利人辦理書狀換給登記。
(二)限制登記:
1、登記原因:以「禁止處分」為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囑託函發文日期。
3、登記簿註記方式:以限制登記事項代碼「99」登錄「依○○○(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不動產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限制登記,權利歸屬:○○○(法人/寺廟全稱),統一編號:○。除繼承或依法辦理徵收、區段徵收或協議價購外,其所有權禁止移轉,並不得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及典權,或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宗教團體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上開已辦理囑託限制登記之不動產時,其登記相關事宜如下:
(一)寺廟籌備處因完成寺廟登記,申請辦理更名登記時,應檢附民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另是類更名登記案件,係依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為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免予提出權利書狀之登記案件。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7條規定公告註銷原核發之權利書狀。
(二)申請移轉為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所有之登記,其登記之申請方式與應附文件等事項,應視申請人於登記申請書填具之登記原因而定。
(三)考量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所為之限制登記係禁止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以達保全宗教團體財產之目的,是該限制登記自不妨礙宗教團體依該條第3項取得該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前開規定之更名或移轉登記時,應同時塗銷該依暫行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登記,登記完畢應通知原囑託機關。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按:該更名登記案件之前次移轉現值登載及登校作業方式,另以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669號令補充)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4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第1090265378號令
要旨農田水利會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為國有相關登記事宜
內容
一、地政機關受理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其登記之申請、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登記之申請:由改制後之管理機關囑託各登記機關辦理。
(二)登記原因:以「接管」為登記原因。
(三)原因發生日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之日(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
(四)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或改制移接清冊)。
3、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囑託登記公文已敘明,或土地登記申請書已載明並加蓋機關印章者,得免附)。
4、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得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五條第十四款規定免予提出,並依同規則第六十七條第六款規定登記完畢後公告註銷。
5、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免稅證明書,依財政部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九○○六六三五七○號函規定,得以登記清冊替代之。
6、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二、是類案件,依財政部上開函規定,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並免辦理地價稅及房屋稅查欠。
三、登錄作業方式:以程式類別「所有權移轉、他項權利移轉」辦理,並依登記申請書記明內容,點選【是否列印書狀】。
四、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4款修正後為第1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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