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 |
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上開條例業奉行政院核定,自90年7月1日施行,配合上揭規定,於辦理房屋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時,各直轄市及縣(市)登記機關應確實審查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蓋有「截至○年○月○日止無欠繳房屋稅」戳記及「主辦人職名章」後,再據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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