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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或名稱有變更者,應申請更名登記。設有管理人者,其姓名變更時,亦同。
權利人或管理人為自然人,其姓名已經戶政主管機關變更者,登記機關得依申請登記之戶籍資料,就其全部土地權利逕為併案辦理更名登記;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權利人或管理人換發權利書狀。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6月22日台內地字第27833號函
要旨以自然人名義登記,自始即供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宗祠等團體使用,有足資證明文件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為私立學校、寺廟、教堂、宗祠等所有
內容
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實際係為私立學校、宗教團體(寺廟、教會、教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而於登記時未註明係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其於將該不動產變更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應如何處理一案,經財政部邀集本部等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下:「凡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等團體取得之不動產,如係以各團體之創辦人、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等自然人名義登記所有權,倘於辦理登記時已註明係為設立之學校、寺廟、教會(堂)等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為該團體名義所有,不課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前經財政部66台財稅第32569號及68台財稅第35604號函釋在案,不符上述規定者,即不得以更名方式處理。茲以部分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及宗祠等團體取得之不動產,但未依前述釋令規定或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規定,於登記時註明該不動產係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所取得者。現為遵照政府規定辦理登記為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時,為解決其稅負之困擾,經會商處理原則如下:
一、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取得之不動產,雖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但自始即供該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使用,並經教育部或內政部證明其取得不動產之資金確為該團體所支付,或以私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有公開之文件紀錄資料可認定該私人為該團體之關係人,並係以該團體之基金或資金為該團體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記』方式變更登記為該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所有,免徵契稅或土地增值稅。
二、(略)
三、私立學校、寺廟、教會(堂)、宗祠等團體,依上述「更名登記」方式登記所有權之不動產土地,如再次移轉他人時,應以更名登記前該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礎,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修正後為第104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0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13282號函
要旨公司法人依法更改名稱,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免檢附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繳清證明書
內容
公司法人依公司法規定更改名稱後,法人人格並不消滅,亦無移轉產權之事實,其檢同公司主管機關核發更名登記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規定辦理公司所有不動產更名登記,登記機關自不得要求檢附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繳清證明書。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114條修正後為第149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8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14060號函
要旨權利主體不同,不得辦理更名登記
內容
關於財團法人私立大同工學院就原以台北市協志工業振興會名義登記之土地申請更名登記為該校所有乙案,既經貴府查明台北市協志工業振興會與財團法人私立大同工學院非同一權利主體,自不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4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5年1月7日台內地字第192046號函
要旨喪失國籍者,其土地准予辦理更名登記
內容
查本案林○○喪失我國國籍後,其已有之土地如合於土地法第19條規定者,自應准予辦理更名登記,否則應依照國籍法第14條規定辦理。
(按:國籍法第14條已刪除,有關國籍法第14條刪除後,因取得他國國籍而喪失我國國籍者,其原已取得之土地權益處理事宜,本部89年4月29日台內地字第8968943號函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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