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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最新法規條文
父母處分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土地權利,申請登記時,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
繼承權之拋棄經法院准予備查者,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解釋函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5月26日台內地字第104130415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10月28日台內地字第643337號函
要旨親屬會議之成員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由同意處分之會員簽註負責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省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查『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是監護人於申辦該項土地登記時,自應檢附其處分確經親屬會議允許之證明文件,至其親屬會議之會員是否符合民法第1131條規定,由同意處分之親屬會議會員簽註並蓋章負責。」
(按:民法第1101條已於97.5.23公布修正,並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5年3月24日台內地字第394434號函
要旨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權申請登記,父母無須於申請書記明確為子女利益處分之事由
內容
查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有關繼承權之拋棄係由法院裁定,本部74年12月19日台內地字第372465號函已有明釋,如父母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權之拋棄後,申請人持憑法院裁定拋棄書申辦繼承登記,應無庸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由父母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之事由並簽名或蓋章。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修正後為第39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65年1月8日台內地字第662602號函
要旨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將其土地出售與其母
內容
限制行為能力人將其土地出售與其母之法律行為,如已得法定代理人(其父)之允許,依民法第77條之規定,地政機關可准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233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57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271711號函
要旨監護人處分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財產,不因受監護人無親屬在台,而免經親屬會議允許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年4月19日台函民決2551號函:「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為不動產之處分未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者,不生效力(參照28上447號判例)。本件董○○之監護人雖係法院裁定所定,但其對未成年人之不動產為處分行為,仍應受上開規定之拘束,不因受監護人無其他親屬在台,而免經親屬會議允許。」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按:民法第1101條已於97.5.23公布修正,並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
土地登記規則 《第 39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2333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五十四年五月一日台(五四)內地字第一七七○二五號函
要旨受監護人財產之處分,除有民法第1105條規定情形外,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本(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台(五四)函民字第三六九二號以:「本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其不動產,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親屬會議,無從獲得該會議之允許時,應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得由有召集權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就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決定之。至受監護人現年十一歲,就讀國民學校,因生活及學費必須處分其不動產,尤不能違反上項規定,由其自己經監護人同意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及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
(按:民法第1105條已於97.5.23公布刪除,並自公布後1年6月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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