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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2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9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8463號函
要旨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毋庸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25條所稱「民意機關同意」,係指民意機關對於縣、市政府所為縣、市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同意權而言,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行政院51年3月11日台內字第7896號令釋有案。又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各該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中均有明定,……除應依各該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外,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行政院74年5月9日台(74)財字第8288號函示有案。本案若經貴府審核符合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請貴府依上開行政院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土地法 《第 2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9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8463號函
要旨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毋庸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25條所稱「民意機關同意」,係指民意機關對於縣、市政府所為縣、市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同意權而言,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行政院51年3月11日台內字第7896號令釋有案。又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各該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中均有明定,……除應依各該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外,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行政院74年5月9日台(74)財字第8288號函示有案。本案若經貴府審核符合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請貴府依上開行政院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土地法 《第 2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9年5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063號函
要旨私立學校承租縣有土地設立私立中小學,其租賃期間超過10年以上,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揆諸條文旨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管之公有土地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須依該法條規定程序辦理。至有關私立學校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前項之租用土地,自學校立案起,應至少承租20年,不受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規關於租期之限制。」,係規範土地租期之限制,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規定。
二、略。
土地法 《第 2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營建署99年1月18日營署更字第0990000709號函
要旨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縣有土地,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辦理出售者,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一、依憲法第170條規定,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爰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3項第6款所稱「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旨揭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縣有地,在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得依臺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處分程序,讓售予合法承租人;於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之適用,得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請審慎評估讓售予合法承租人後,對本都市更新案推動可能產生之影響,妥善因應處理。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於108年1月30日修正調整條次為第46條)
土地法 《第 2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8年1月2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3645號函
要旨公有土地之處分,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
內容
一、查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7年9月26日都字第0970004356號函示略以,「本會陳報『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因現行法令均有規範可供執行管理,建議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一案,奉院核復同意辦理,並請貴機關依本會97年9月12日函院所擬各項原則對國土作妥適管理。」,業經本部以97年10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530號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查照辦理在案。
二、旨揭公有土地處分事宜,案經本部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復意見略以,出售(讓售、標售、開發案件)…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案件:依國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又爾後有關國產局所屬分支機構陳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辦讓售、專案讓售及現狀標售案件,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
三、基於公地處分案件既經行政院核示回歸現行法規辦理,並為期國有及地方有土地處理一致性,且衡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土地使用管制等面相考量,爾後公有土地之處分,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現行公產管理法規、行政院函頒「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及山坡地保育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案貴府擬處分之土地位屬「大坪頂特定區都市計畫」之風景區,業經貴府查明承購尚符合大坪頂特定區都市計畫書之規定,惟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建請貴府再予查明有否涉及山坡地保育相關規定,依公產管理相關法令,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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