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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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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法 《第 233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事業徵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1月7日台內地字第847749號函
要旨土地徵收未依法定期限發放補償費致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徵收之事由
內容
本案新竹縣轄區部分之用地徵收,既經該縣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辦理協議補償、評議、公告徵收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今因需用土地機關未將補償款項撥交該縣地政機關辦理發放,致失其徵收效力而中止徵收程序,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人有關中止徵收之事由,並辦理結案事宜。
土地法 《第 23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9年1月20日台內地字第772157號函
要旨徵收土地地上權設定之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分而無法協議清償時,得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
內容
關於奉准徵收土地設定有地上權,無法協議清償時,應如何辦理疑義1案,仍請依本部78年10月16日台內地字第748649號函規定,唯如地上權之設定範圍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部分者,同意貴處所擬就被徵收土地面積扣除地上權設定範圍(面積)後之地價補償費先行發給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而將地上權設定面積之地價補償費提存待領。
土地法 《第 23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8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715719號函
要旨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九(二)後段規定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可由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具領,所稱「判決」,係指「形成判決」而言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78年6月26日法(78)律11740號函轉司法院秘書長78年6月16日秘台廳(1)字第01573號函復略以:「按依法院之確定判決,不待登記即可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唯法院對形成之訴所為之形成判決始有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不包括給付判決,而形成之訴僅能以判決為之。」係指對給付之訴所為之和解與確定之給付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而言,並不包括形成判決,故和解同意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於他人者,於未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他人仍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至尚未取得所有權之該他人,持憑和解筆錄請領徵收該不動產之補償費,可否發給一節,係屬辦理徵收機關之職權認定範圍,應由該機關依有關徵收法令規定辦理之」。
二、本部同意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意見,本部78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661919號函頒「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第2項後段規定有關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之核發對象,可由因判決取得土地權利者具領,此所指之「判決」,係指形成判決而言。
三、略(按:第三點規定業經本部80年9月13日台內地字第8071838號函停止適用)
土地法 《第 23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77年2月11日台內地字第572840號函
要旨徵收土地時,於法定補償外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等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
內容
查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已有明文規定,地上改良物之查估補償,依土地法第241條規定,係屬縣市政府職權,故上開二項補償,貴府應督導所屬縣市政府切實依法辦理;關於被徵收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乙節,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已有減免標準之規定;至有關加發獎勵金,轉業輔導金、救濟金等,並非法定補償範圍,應由各需地機關自行斟酌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法令並不禁止。
土地法 《第 233 條》【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內政部97年9月9日台內地字第0970149696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台(七五)內地字第四○五一八七號函
要旨徵收補償費不得分期發放
內容
貴處函為台南縣新化鎮公所為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擬徵收台糖公司土地,其補償地價能否分十年發放疑義乙案,請依行政院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七十四內一六二八Ο號函釋意旨辦理。
附:行政院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台(七四)內一六二八Ο號函
主旨:所報「高雄市政府已闢建公共設施使用私有土地待補償案件處理要點」,請核備一案,請照內政部議復意見辦理。
說明:內政部議復意見如下:
按政府機關使用私有土地辦理徵收時,其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前段訂有明文,其未依上開規定期限發放補償完竣者,其徵收應屬無效(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Ο四號解釋參照)。足見政府機關徵收私有土地,須以補償為生效要件,否則,土地徵收無由成立。若政府機關徵收土地應為補償之公法上義務,得因被徵收土地所有人同意而怠於行使,顯與上開法條之精神不符,亦易滋流弊,有失政府應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職責。本案高雄市政府為解決已闢建為公共設施使用私有土地補償案件,如限於經費預算無法一次徵收補償時,似宜採協議價購方式,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分期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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