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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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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5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但依法應予公告或停止登記者,不在此限。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8月29日台內地字第8709785號函
要旨地政機關協助稅捐機關查緝稅賦獎金分配規定
內容
案經轉據財政部87年8月20日台財稅字第870606818號函略以,本部8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3517號函釋該地政機關屬協助查緝機關,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分配其罰鍰獎金在案。
附:財政部87年8月20日台財稅第870606818號函
主旨: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因地政機關之通知,而得就土地或建物買賣移轉登記案件涉有贈與情形之關係人處以罰鍰時,建議以罰鍰提成獎金予該地政機關乙案,前據貴部84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75759號函,經本部8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3517號函釋該地政機關屬協助查緝機關,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分配其罰鍰獎金在案。
說明:
一、略。
二、副本抄送各地區國稅局,對地政機關移送涉及逃漏贈與稅案件,如經查核無課徵贈與稅之情事者,仍應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將查證事實及理由通知原移送機關。
附:財政部8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3517號函
主旨: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案件,檢附之繳(免)納稅證明書漏未加蓋「另有贈與稅」,而由地政機關發現並通報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以贈與論之案件,嗣後如經稅捐稽徵機關處以罰鍰者,該地政機關屬協助查緝機關,應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之規定分配其罰鍰獎金。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6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8601820號函
要旨法院判決之被告或其管理人與登記簿所載不符者,原告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依法審查
內容
按司法院秘書長86年1月24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2304號函示略以:「法院判決被告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係命被告為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如其不依判決結果為一定意思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參照)。故原告持該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被告尚未為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者,視為該被告已向地政機關為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即移轉登記之聲請),地政機關自應受理其聲請。惟法院判決係命特定之被告就某特定之不動產為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而非命地政機關應辦理移轉登記,故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如非被告,或祭祀公業之管理人不符者,地政機關仍應本於其職權而為適法之處分。」故申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機關仍應本於職權審查該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是否為該判決之被告,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是否相符等事項後,以為登記之准駁。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8506813號函
要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始拍賣移轉之不動產移轉應符合該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內容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85年6月25日法律決字第15454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85年6月1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8209號函略以:「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其第4條第2項明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分離而為移轉,且未訂有過渡條款。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僅以建物或基地設定抵押權,於該條例施行後,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法院應就未設定抵押權之基地或建物併予查封、拍賣,以符該條例之規定。如執行法院僅就抵押物部分拍賣,與前述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有所不符時,因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為民法買賣之一種(參照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52號、49年台抗字第83號判例),此種情形,其法律效果如何,係適用民法所生實體法效力之問題,宜依具體情形由受訴法院或主管之行政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轉准司法院秘書長意見。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並未訂有過度條款,且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為民法買賣之一種,是以有關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屬同一人所有,而所有權人僅以建物或基地設定抵押權,並於該條例施行後始行拍定者,拍定人持憑法院核發之建物或基地權利移轉證明書,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似仍應受前揭條例規定之限制。另查「已登記之區分所有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非屬同一人者,不受本條項之限制。」本部85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8394號函釋在案,併此敘明。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5年7月1日台內地字第8577708號函
要旨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
內容
一、「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自82年5月29日生效實施迄今,在實際執行上發現若干問題,例如:(一)大陸地區出具之公證書迭有偽造或內容不實者;(二)有杜撰親屬關係公證書以冒領遺產者;(三)大陸地區公證員協會時有來函撤銷業經海基會驗證並辦理相關手續之公證書者;其中有無勾串之情事,實待深究,如有不肖人士存有不法目的之案件,即應予以防制。
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之精神,各主管機關對於業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地區公證書,仍應確實審查其實質內容之真實性及適法性,如有疑義或必要時,依本部82年2月5日台內地字第8201846號函規定,得以個案委託海基會查證。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5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4年9月14日台內地字第8413194號函
要旨申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案件,地政機關是否審查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視為贈與之情形有關事宜
內容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業奉84年1月13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因該法第5條第6款規定已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故本部84年1月28日台內地字第8475759號函說明二 、(二)所示「…或為配偶間及三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者」,應修正為「…或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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