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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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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26.土地徵收之意義為何?

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27.自辦市地重劃之發起、申請及發起人數?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擬辦重劃範圍圖及其於該範圍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辦重劃範圍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二、發起人姓名、住址,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發起人為法人時,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所有土地標示。

 

四、籌備會代表人姓名及聯絡地址。

 

前項發起成立籌備會,應以發起人人數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行之。
 

28.自辦市地重劃需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同意人數面積比例如何計算?及應載明事項?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起前一年至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日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都市計畫未規定者,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者,不計入同意與不同意人數及土地面積比例。

 

依上開辦法第1項及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劃範圍及總面積(附範圍圖)。

 

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及其概略面積。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加重劃之土地標示及面積。

 

四、舉辦重劃工程項目。

 

五、預計重劃平均負擔比率。

 

六、重劃經費負擔概算及負擔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加重劃者,應於同意書簽名或蓋章。
 

29.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106年修正重點?

一、提高籌備會發起門檻,以往由地主7人以上,即可向地方政府申請成立籌備會。該辦法修正後,應有地主人數超過重劃區總人數3/10,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3/10的同意發起,始得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二、調整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以往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經核准成立籌備會後,即由籌備會辦理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徵求地主同意及申請核定重劃計畫書等作業。該辦法修正後,籌備會只能辦理申請成立重劃會之過渡業務,其餘申請核定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及徵求地主同意等作業,改由重劃會辦理。

 

三、提供地主和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以往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或重劃計畫書時,由地方政府依法審查相關書件後核定。該辦法修正後,地方政府於審核過程中,應給予地主及已知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及舉辦公開聽證,並以合議制方式審議。
 

30.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的辦理程序為何?

一、社區重劃先期規劃計畫

 

(一)地區勘選。

 

(二)重劃工程先期規劃。

 

(三)土地開發許可審議。

 

二、社區重劃建設計畫

 

(一)重劃計畫書圖報核。

 

(二)工程設計預算書圖報核。

 

(三)工程發包施工。

 

(四)土地權利調查及測量。

 

(五)土地分配。

 

(六)分配結果公告及異議處理。

 

(七)地籍整理與權利變更整理。

 

(八)交接及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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