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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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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21.現行不動產經紀業是否需另成立公司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

現行已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如欲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僅需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日(即107年6月27日)起,以原公司組織申請許可並新增「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項目、繳存營業保證金、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加入公會及領得登記證後即可執行租賃住宅代管業務、包租業務,無須另成立公司經營該項業務。
 

22.租賃住宅服務業如何計算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數額?

一、受理繳存單位:

 

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由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簡稱全國聯合會)設置營業保證基金專戶儲存保管,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辦理。

 

目前全國聯合會尚未成立,內政部已指定由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為收支管理。

 

二、計算基礎與方式:

 

營業保證金應繳存數額依營業處所數及經營規模計算,每一營業處所繳存15萬元,經營規模按服務契約書件數為計算基礎,每一營業處所經營契約書件數達250件者,應增繳10萬元,超過件數每逾100件再增繳10萬元。

 

 

23.如何取得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

一、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制度,係經參加「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舉辦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取得訓練,並經測驗合格,且應於取得合格證明1年內向內政部指定單位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執行代管或包租業務。

 

二、又上開全國聯合會成立前,內政部將另指定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及測驗,至於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照訓練課程、時數及測驗科目等資訊,已明定於「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24.個人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是否違法?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僅規範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者,應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取得租賃住宅代管業登記證始得經營,尚無擴及出租自有房屋並自行管理者,故房東自行經營自有房屋出租管理,並無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
 

25.現行已經營或從事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之業者或從業人員,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後,得否繼續執業?

為避免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公布施行衝擊現行已經營包租代管業務之業者及已從事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人員,影響其所服務當事人之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分別給予業者及從業人員得於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之日起2年內繼續營業及執行業務,但該2年期間屆滿,仍違反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者,將以非法業者或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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