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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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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51.自辦市地重劃區會員資格、會員大會權責及決議人數面積比例之計算?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又上開辦法第1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修改重劃會章程。

 

二、選任、解任理事及監事。

 

三、監督理事及監事職務之執行。

 

四、審議擬辦重劃範圍。

 

五、審議重劃計畫書草案。

 

六、審議禁止或限制事項。

 

七、審議拆遷補償數額。

 

八、審議預算及決算。

 

九、審議重劃前後地價。

 

十、認可重劃分配結果。

 

十一、追認理事會對重劃分配結果異議之協調處理結果。

 

十二、審議抵費地之處分。

 

十三、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審議其他事項。

 

會員大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及其於重劃範圍所有土地面積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之同意行之。但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計算:一、重劃前政府已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且依規定原位置原面積分配或依法應抵充之土地。二、自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前一年起至重劃完成前取得所有權之重劃範圍土地,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所有土地面積未達該範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都市計畫未規定者,應達該直轄市或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及最小深度相乘之面積。三、受託人接受委託人數逾重劃範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十分之一。
 

52.寺廟在未取得寺廟登記前,得否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承受耕地?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04條係為因應實務上法人或寺廟有先行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必要,所以規定法人或寺廟於完成法人設立或寺廟登記前,得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所有權登記;登記機關為登記時,並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取得權利之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名稱,故雖以自然人(即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辦理產權登記,實質仍屬由法人或寺廟取得產權。

 

又如由法人或寺廟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先行取得耕地所有權,日後該法人或寺廟若完成登記,而該耕地尚未依相關規定變更用地編定或無法變更編定時,將衍生無法逕依同規則第150條規定更名為法人或寺廟所有之困擾,所以為使耕地能作適性且適法之利用,法人或寺廟籌備處公推之代表人仍不得依同規則第104條規定申辦取得耕地所有權,以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規定。
 

53.土地贈與外國人申請登記時,地政機關能否以該外國人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英文姓名辦理登記?

按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又本部訂頒「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32點規定,申請登記應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其中文譯本,得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準此,外國人申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登記案件,除應加附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外,申請登記書類並應以其中譯名稱填寫,以供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另為方便民眾向國外機關(構)提供財力證明,或外國機構團體向其總公司呈報在臺總資產等之需求,內政部訂定「直轄市縣(市)所屬地政事務所核發英文不動產權利登記證明作業參考範例」及編撰申請書、證明書格式等,供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參考,故當事人如有申請英文登記資料之需,得請其逕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洽辦相關事宜。
 

54.實務上將室內及陽台打通,是否屬於實價登錄申報書新增備註欄位『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又申報書欄位「有無管理組織」,有無全國性統一單位可查詢或只須由權利人自行提供資料即可?

一、有關新增備註欄位「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其認定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實務上將室內及陽台打通非屬「含增建或未登記建物」應備註事項。

 

二、另申報書欄位「有無管理組織」請由權利人自行提供資料或向權利人確認方式認定。
 

55.不動產因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後,嗣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回復登記,是否需辦理實價登錄?又申報內容需注意哪些事項?

此情形因登記原因仍為「買賣」,故仍需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於申報作業時,價格相關欄位請填0,並於備註欄載明「因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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