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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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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

沿革
  • 內政部91年8月28日台內地字第0910061549號令訂定
  • 內政部92年12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20071614號令修正貳、五、肆、四、及伍、四條文
  • 內政部101年12月4日台內地字第1010368162號令修正全部規定及點次編號
  • 內政部105年6月24日台內地字第1051304449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 內政部110年1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00260007號令修正
前言
配合本注意事項之訂定,以下本部函因已整理納入注意事項,爰予廢止:
(一) 本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0四五四九號函。
(二) 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0五三五號函。
(三) 本部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六四二0二號函。
(四) 本部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四三九號函。
(五) 本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四0五八號函。
(六) 本部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七六二五號函。
(七) 本部八十八年六月四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0七0八九號函說明二(九)至(十五)。
(八) 本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七五六號函。
(九) 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九五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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