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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地政貢獻獎選拔要點
第 2 點地政貢獻獎之參選對象如下:
(一)各級地政機關從業人員。
(二)其他政府機關(構)從事地政有關業務人員。
(三)從事地政有關學術及法規研究之人員。
(四)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人員。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候選人應有下列具體貢獻或事蹟之一,並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非通緝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研究地政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地政制度之創新或地政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辦理地政業務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對地政學術及法規之研究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大貢獻者。
(六)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者。
(七)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者。
(八)其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獻者。
第 3 點三、候選人應有下列具體貢獻或事蹟之一,並於最近十年內未有刑案紀錄、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非通緝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研究地政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地政制度之創新或地政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
(四)辦理地政業務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五)對地政學術及法規之研究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大貢獻。
(六)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
(七)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
(八)查舉虛偽詐騙之地政相關案件或舉發弊端、革除積弊,對維護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九)其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獻。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候選人應有下列具體貢獻或事蹟之一,並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非通緝中者:
(一)推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研究地政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方案,經採納實施,確具成效,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地政制度之創新或地政業務之革新,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辦理地政業務重大案件,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者。
(五)對地政學術及法規之研究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具有重大貢獻者。
(六)從事民間有關地政服務業,促進社會建設有傑出貢獻者。
(七)對宣揚我國土地改革成就,促進國際合作關係,具有重大貢獻者。
(八)其他對地政業務具特殊或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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