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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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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加強防範偽造土地登記證明文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台內地字第110026679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及第10點

第 1 點為加強防範偽造變造權利書狀、身分證明、印鑑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不法申請土地登記,以確保土地登記之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 2 點登記機關應將歷次核發不同版之權利書狀樣式、防偽措施說明、機關印信、歷任首長簽字章及其任期等資料以密件建檔保存,供審查人員查對並列入移交。
權利書狀之規格由內政部訂定。

第 3 點登記機關接收登記案件時,應確實核對送件人身分,並查核所附權利書狀、印鑑證明、身分證明及稅捐繳(免)納證明等有關文件,發現上述文件有疑義時,應調閱原案比對或與原文件核發機關聯繫,請其協助審認文件之真偽。
電腦化作業前之權利書狀與登記簿係由同一人繕寫者,如發現疑義時,應注意核對登記簿與權利書狀之筆跡是否相符。
登記機關於發現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應迅即密報治安單位偵辦並通報上級地政機關,該上級地政機關認案情重大者應迅即層報內政部及轉知其他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預為防杜。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登記名義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而免檢附印鑑證明案件,登記機關指定核對簽證之人員,應確實查核其身分,並將其國民身分證影印附案存檔。

第 4 點登記名義人或當事人親自到場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之案件,登記機關指定核對簽證之人員,應確實查核其身分,並將其身分證明文件影印附案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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