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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8 條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
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第 9 條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原設定之先後。
第 10 條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第 11 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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