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體系查詢
內政部基本測量成果供應要點
第 6 點基本控制點之測量成果包括:
(一)一等、二等衛星控制點、一等水準點及一等、二等重力點之地心坐標值、橢球坐標值、平面坐標值及其標準偏差等資料。
(二)一等水準點之正高值及標準偏差等資料。
(三)一等、二等重力點之重力值及其標準偏差等資料。
(四)一等、二等衛星控制點、一等水準點及一等、二等重力點之成果表、點之紀錄等資料。
(五)一等、二等衛星控制點、一等水準點及一等、二等重力點之平面坐標、正高及重力之概略值資料,以公尺、毫伽為單位,且其個位數值以零替代。
第 7 點基本測量成果相關計算程式包括:
(一)臺灣地區坐標系統轉換計算程式。
(二)臺灣地區大地起伏計算程式。
第 8 點基本測量成果之申請及提供方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第一款、第四點第一款之資料時,須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載明申請人、保管人身分相關資料、申請成果之項目、站名、時段(每件申請時段不得超過六個月)及申請使用目的等內容向本部申請,並依設定之帳號及期限,經由網路提供。
(二)申請第五點第一款之資料時,須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載明申請人、保管人身分相關資料、申請成果之項目、站名、時段(每件申請時段不得超過六個月)及申請使用目的等內容,向代管重力基準站單位申請,並依設定之帳號及期限,經由網路提供。
(三)申請第三點第二款、第四點第二款、第五點第二款及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料時,須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載明申請人、保管人身分相關資料、申請成果之項目、站(點)名及申請使用目的等內容向本部申請,經由網路提供。
(四)申請第七點各款之程式時,須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載明申請人、保管人身分相關資料及申請使用目的等內容向本部申請,經由網路提供。
第 9 點第三點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五點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點第四款、第五款之資料,經由本部指定之全球資訊網站提供查閱。
第 10 點基本測量成果經核定為機密事項者,其供應方式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國家機密保護法、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其他機密維護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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