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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80205571號令修正

立法意旨:本準則之法律依據。

第 1 條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一、因考量外籍人士於我國工作、旅遊或生活及語言溝通之便利,標準地名之譯寫,以呈現本地使用語言為主,故應以音譯為原則。依「標準地名審議及地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標準地名之訂定應以中文為之,按教育部為解決國內各地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現象,業報經行政院備查「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並明定我國中文譯音方式,未來標準地名之音譯,自應以該部規定之中文譯音方式為之。 二、「屬性名稱」係指標準地名中行政區域、自然地理實體、聚落、街道及具地標意義公共設施等可判別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例如臺北縣的「縣」,東沙群島的「群島」,阿里山山脈的「山脈」等,其譯寫採意譯方式,且因英語為國際通用語言,該意譯以英文為準。例如「高屏溪」譯為「Gaoping River」。 三、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應整體採音譯方式譯寫,不另以意譯方式分開譯寫。例如:「陽明山」譯為「Yangmingshan」。

第 2 條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

立法意旨:一、為讓使用者瞭解標準地名之方向指引特性,爰明定標準地名具有方向性者,以英文意譯方式譯寫。但該方向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須依第二條規定採通用拼音方式譯寫。例如:「光復南路」譯為「Guangfu S. Rd」,「望東山」為一專有名稱,應譯為「Wang dong mountain」。 二、標準地名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例如:「306高地」譯為「306 Highland」。

第 3 條標準地名中具有方向性者,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具有代碼或序數者,以阿拉伯數字譯寫。

立法意旨:我國部分標準地名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為當地居民長久使用或受國際普遍所承認而依其舊有習慣譯寫,為尊重文化傳承並利訊息傳遞,避免造成使用上之混淆,爰規定標準地名之譯寫有特殊原因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其譯寫方式不受第二條之限制。例如:「日月潭」譯為「Sun Moon Lake」,「玉山」譯為「Jade Mountain」,「中央山脈」譯為「Central Mountains」,「海岸山脈」譯為「Coast Mountains」。

第 4 條標準地名之譯寫,因當地歷史、語言、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國際慣用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受第二條之限制。

立法意旨:一、標準地名譯寫之書寫方式。 二、舉例說明如下: (一)「坪林」譯為「Pinglin」而非「Ping lin」或「Ping-lin」。 (二)「蘇澳」譯為「Su-ao」。 (三)「仁愛鄉」譯為「Ren-ai Township」,因「鄉」係採意譯為Township,故與Ren-ai間應加空格。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標準地名之譯寫,採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除下列情形外,各單字間應以連續不間斷之方式書寫:
一、非首字之中文譯寫後第一個字母為a、o、e時,與前單字間以短劃連接。
二、採音譯與意譯不同方式譯寫時,單字間以空格相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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