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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編印優良地圖作業辦法

內政部96年9月26日台內地字第0960142336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本辦法之法律依據。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土測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一、本辦法獎勵對象。 二、部分地圖如網站地圖完成編繪後,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並無須印製出圖,本辦法所稱「編印」係採廣義認定,故從事該等地圖編繪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亦屬本辦法獎勵之對象。

第 2 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國內從事地圖編印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

立法意旨: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一次分類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以獎勵民間積極更新地圖。 二、為因應不同之地圖類別,將地圖分為五類,使民間得依所編印之地圖類別參選。

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辦理優良地圖評選,並於評選活動開始前二個月公告之。
前項評選種類如下:
一、單幅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單幅地圖。
二、地圖集:指多幅地圖彙集成冊之圖集。
三、電子地圖: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採數值方式繪製而成之數值地圖。
四、網站地圖:指將電子地圖或影像圖檔建置於網站上,提供使用者查詢或檢視之地圖。
五、地球儀:指將實際地表資訊以所代表之符號繪製之地球縮小模型。

立法意旨:一、民間參與優良地圖評選應檢附之書件。 二、報名表之格式,應一併公告之。

第 4 條參加編印優良地圖評選之自然人、私法人、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檢具報名表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前二年內編印之地圖,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參與評選之地圖,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送存中央主管機關者為限。

立法意旨: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優良地圖評選,得遴聘地圖專家學者參與評選作業,以資公平。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優良地圖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辦理評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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