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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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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3年11月12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71064號函修正第5點、第22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複丈辦法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辦理。
(按:土地複丈辦法業以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九)內地字第八Ο六一九號令廢止)

第 1 點辦理圖解法土地界址鑑定作業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 2 點調製複丈圖應使用不低於二百五十磅原圖紙,並由測量員親自辦理。

第 3 點複丈土地鄰接段界或跨越二圖幅以上時,將鄰接地段及其附近適當範圍內之圖廓線、經界線,妥予謄繪併接。如圖廓伸縮率不一致,應分別計算其比率配賦後,參酌原有圖根點及毗鄰地段可靠經界線併接之。

第 4 點地籍圖因經界線模糊或破損,致謄繪困難,得參酌地籍複製圖(副圖)、原有複丈圖或藍晒底圖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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