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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條本辦法依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
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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