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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內政部110年6月11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36號令修正第2條、第14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條本辦法依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
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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