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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4095號令修正第40條及第6條附表1。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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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1 條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一、因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增訂第十款「海域區」,爰配合增訂「海域」使用分區。 二、濕地為全國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之其中一項,除應按其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實施管制外,並應依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進行重疊管制,尚毋針對濕地範圍增訂一種使用分區類別之必要。

第 2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海域、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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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
、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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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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