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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第 2 條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以下簡稱自辦市地重劃),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自辦市地重劃,應組織重劃會,設立時應冠以市地重劃區名稱,並於重劃區當地鄉(鎮、市、區)設置會址。
前項重劃會,係以自辦市地重劃區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後,以土地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之日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條自辦市地重劃之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申請核辦。
第 4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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